活塞杆负荷
空压机在任何一档规定的运转负荷时,其活塞杆的综合负荷不应超过制造厂提出的活塞杆最大许用连续负荷。活塞杆的这些综合负荷,应按排气安全阀的调定点压力和根据每一档负荷的正常进口压力来计算。
在所有各档规定的操作负荷下,当曲轴旋转一周时,活塞杆的综合负荷的水平分量,应完全在十字头销和轴瓦之间反向作用。作为通则,反向负荷的持续时间,应不小于曲柄角的15度 (0.26rad),而且其反向负荷的综合峰值,应至少为相反方向实际综合负荷的3%(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反向的目的,是为了在十字头销和轴瓦保持合适的润滑)。
临界速度
空压机制造厂应对规定操作范围内的任何一档规定负荷下产生的侧向和扭转振动进行研究,并对可能妨碍整个机组运行的任何侧向和扭转振动负全部责任。空压机制造厂应告知用户从停机到跳闸转速或同步转速过程中因加速或减速所产生的各临界转速。
对于由电动机或涡轮机驱动的传动机组,空压机制造厂应进行空压机一传动机构一驱动机系统的扭转分析。驱动机、空压机旋转系统(包括联轴器和一切传动机构)的固有扭转频率,应避免处在任何操作轴转速的10%以内,和包括十倍以内的其它倍数操作轴转速的5%范围之内。对于用电动机驱动的空压机,其固有扭转频率,应同样的范围,避开第一和第二倍数的电源频率。
对于包括汽轮机和减速机的驱动机组,当应用API611、612、613、616、677和679的要求时,临界转速的计算和评价应按该标准。对于需要采用低速轴套筒和联轴器的机组,应提出单独的侧向临界速度分析。侧向临界速度应至少离开系统内任何轴的任何操作速度的20%。